湖北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公司、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1149号
原告:湖北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
负责人:***。
被告: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公司、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