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5419号
原告:西安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
被告:湖北省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西安某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某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某公司以被告湖北省某某公司已经支付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西安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