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7028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6M地块武汉设计产业园6栋13层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花山社区江夏大道17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网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某网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新城区分公司、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2024年8月28日,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准许。后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北某某网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某网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新城区分公司、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59元,由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