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长安区残疾人联合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517号 原告:河北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南长街**缔杰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联合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联合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0.11万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