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630578,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皂二村横岭工业区二街十五号。
法定代表人简江航。
委托代理人陈国威,系广东邱吴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1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款项693962.3元、赔偿损失189200元、诉讼费12631.6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发函调查其下落和财产情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反馈。(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5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