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东莞市长城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28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WanHooKeung),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皂二村横岭工业区二街十五号。
法定代表人:简江航,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WanHooKeung)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长城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关于涉案电梯井道工程款为5万元的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持。长城公司提交伪造的特种设备登记表等文件骗取涉案电梯许可手续。长城公司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涉案工程属于违章建筑工程。***曾于一、二审期间申请法院调取涉案电梯检测和审批发证流程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为由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二审判决判令***向长城公司支付款项所依据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有误;二审审判程序是否违法。
依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曾向长城公司购买电梯设备,双方签订了《电(扶)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长城公司向***交付了电梯,***应当依约向长城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二审判决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并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话内容认定涉案电梯货款和井道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并判令***向长城公司依约支付相关款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至于***主张长城公司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涉案工程属于违章建筑工程及相关审批程序并不合法等问题,二审判决已释明***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并依程序处理。原审法院未予准许***提出的调取涉案电梯检测和审批发证流程相关证据的申请,审判程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为由申请再审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WanHooKeung)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杜以星
审判员  莫 菲
审判员  贺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卓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