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30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茶山镇伟建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630578。
法定代表人:简江航。
被执行人:桂林市盛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3399550898D。
法定代表人:黄建欢。
被执行人:黄建欢,男性,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盛菱电梯有限公司、黄建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23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桂林市盛菱电梯有限公司、黄建欢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2052元及违约金,律师费8000元,受理费5410.3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88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桂林市盛菱电梯有限公司、黄建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建欢名下车牌号为桂CM××**的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09日止,现上述车辆属轮候查封,有抵押,故本案无法对其进行评估、拍卖处理。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三)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10月26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307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司徒卓鹏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翟 嘉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