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吴某焕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8民初6813号 原告:浙江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