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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杭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04民初8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杭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阳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婷婷
代书记员 吴诗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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