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杭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舟山大宏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902民初1794号
原告浙江杭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博公司)与被告舟山大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大宏公司向原告杭博公司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但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证据,原告诉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出让金等开采相关规费系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岱山县高亭镇公墓废弃矿山地质灾害复绿工程边坡爆破削坡施工分包合同》时所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双方纠纷实际系履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项目位于浙江省岱山县,本案依法应由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黎兴亚
书记员  陈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