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浙09民辖14号
原告浙江杭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大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移送给岱山县人民法院,岱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岱山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逐级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浙江杭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大宏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偿还代被告支付的开采相关规费及滞纳金损失的诉请,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岱山县高亭镇公墓废弃矿山地质灾害复绿工程边坡爆破削坡施工分包合同》中关于规费承担的约定而提出的,属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纠纷,其管辖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筑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岱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岱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存国
审 判 员 陈晓红
审 判 员 岑锦山
法官助理 李珊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