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8599号
原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