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3民初2447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黄山铺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