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919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登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尹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莹,江苏田湾(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白塔埠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民航机场。
法定代表人:王亚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洋,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登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白塔埠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登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登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登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