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627民初3582号
原告:杨某,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云南省广南县莲城镇。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莲城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广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广南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6元,减半收取6393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