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泽之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5财保162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重庆泽之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重庆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泽之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2022)渝0155执保247号执行裁定书中确定冻结的被保全人重庆泽之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经审查,申请保全人重庆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泽之达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渝0155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保全人重庆泽之达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原冻结的被保全人重庆泽之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重庆泽之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