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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702民初1241号 原告:沈某,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沈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