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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等与明珠某有限公司金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03民初6222号 原告:何某,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某,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明珠某有限公司金东分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负责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黄某,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绿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兼董事。 被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曾用名:金华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某,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与被告明珠某有限公司金东分公司、某有限公司、黄某、绿城某有限公司、金华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某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