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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8513号
原告:***,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建军,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紫薇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岳兵,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为,男,公司员工。
被告:李俊俊,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南上湖社区。
第三人:吕钱峰,男,1987年5月10日,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俊俊、第三人吕钱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包大进
2022年12月7日
书记员戴紫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