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0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子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MA35H7NU0P,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绵江路泰安家园11栋1单元1301室。
法定代表人:邱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789743206F,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西侧龙湖路北侧翠微春苑安置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明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宁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子富建设有限公司、宁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含被申请人江西省子富建设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宁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处可收取的全部剩余工程款);2、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担保人曾小林、刘荣华已提供位于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二期C1-601、701的房屋作财产保全担保。2022年3月9日,宁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交至本院。
本院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申请人***在案件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子富建设有限公司、宁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二、对担保人曾小林、刘荣华坐落于宁都县××镇××道××期××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梅江字第0××8号、宁房权证梅江字第0××9号)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平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雅娴
书 记 员 曾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