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财保76号
申请人:赣州金彩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66272670D,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彭计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良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子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H7NUOP,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绵江路泰安家园11栋1单元1301室。
法定代表人:邱涛,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赣州永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620473506,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旭飞,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赣州金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子富建设有限公司、赣州永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赣州金彩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子富建设有限公司、赣州永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曾奕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