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1004民初492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於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台州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台州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解除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与原告王某某之间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6月,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委托被告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发布某处一层商铺招租项目招租文件,招标项目概况为:某处一层商铺招租项目位于路桥区某处一层,钢混结构,建筑面积约532.34平方米(包含公摊面积,具体以招标人交付面积为准),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13)第***号,年租金不低于42.8万元,租赁年限为5年,竞租保证金30000元,开标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原告获知后便报名参与竞投并向被告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交纳了投标保证金30000元。2024年6月27日,原告以中标价为428800元/年中标,两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发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并交纳投标代理服务费3000元。案涉租赁物虽经合法审批,但该用地项目为被告办公楼而非商业性用地。另该招租商铺无土建消防验收许可证、房屋竣工备案表,导致原告无法对租赁标的进行消防审批和正常使用,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系受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委托从事招租行为并收取保投标保证金30000元,因此,被告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收取的投标保证亦应由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返还。综上,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辩称,案涉房屋已建设完成,且事实上已竣工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案涉房屋在招投标中已载明未取得房产证及按现状交付,原告系在衡量潜在风险后自愿参与投标,风险应自行承担。按招投标面积虽可能存在无法办理消防手续问题,但隔开后能够通过消防审批用于商业经营,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其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因原告自身原因未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其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且保证金系支付至被告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处,故其要求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返还保证金30000元,于法无据。综上,请求驳回对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6月,被告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经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委托发布《招租文件》,载明:出租楼为位于路桥区某处一层商铺,建筑面积532.34平方米(包含公摊面积,具体以招标人交付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租赁期5年,竞租保证金30000元,中标人的竞租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租人签订合同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须在公示期满7日内签订合同、付清租金并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00元,超过期限者视同放弃。如果中标人拒绝与出租人签订某处一层商铺招租项目合同,则没收中标人的竞租保证金30000元;本招租房屋按现状出租,本出租房屋未办理房产证,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考虑是否按现状参与投标活动等内容。2024年6月27日,原告王某某向被告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缴纳了投标保证金30000元。2024年7月2日,两被告向原告送达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载明:原告以428800元/年中标上述租赁物并要求其7日内签订合同。尔后,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
另查明,案涉租赁物土地性质为机关团体用地,租赁房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房屋为办公楼,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亦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招租文件、收据,被告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本案中,中标通知书已送达原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虽未签订租赁合同,但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因案涉租赁物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双方的租赁合同有效。招租文件载明案涉租赁物为商铺,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应当预见承租人租赁案涉租赁物系用于商业经营,且需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但其在招租文件中仅载明未办理房产证,未释明未办理消防验收许可证以及用地为团体用地,房屋性质为办公楼,难以认定原告参与投标系自甘风险的行为。因案涉租赁物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且租赁物用途为办公楼,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间的租赁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因投标保证金30000元系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委托被告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收取,现合同因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违约解除,原告要求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返还投标保证金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与原告王某某之间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投标保证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某某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要求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