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81执5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福建东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建筑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东珲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福建东珲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狮劳仲案[2017]27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