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603财保4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安徽省凯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南侧、向阳路东侧东方新世界19幢1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YX5X8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凯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巢湖财富广场支行,账号:3405********),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支行,账号:6217********),该申请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凯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巢湖财富广场支行,账号:3405********),期限为壹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支行,账号:6217********),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