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凯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丰东家具有限公司、合肥翔鸿钢木家具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2民终4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丰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墩路以东、轩辕路南南湖春城8幢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X1D14。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翔鸿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华润紫云府10幢3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2896295。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凯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南侧、向阳路东侧东方新世界19幢1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YX5X8A。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审被告:安徽省界首第一中学,住所地界首市中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82485902001J。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丰东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丰东家具)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翔鸿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翔鸿家具)、被上诉人安徽省凯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凯祥建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界首第一中学(下简称界首一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2)皖1282民初6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东家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界首市人民法院(2022)皖1282民初63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丰东家具只承担13万元,不承担其余51400元,或者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遗漏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本案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关系,由翔鸿家具供货给丰东家具,再由丰东家具供货给负责界首一中装饰工程的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蒲建设公司)。案涉家具的全部货款,也应当由新蒲建设公司支付。目前新蒲建设公司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其余部分至今未支付。本案一审应追加新蒲建设公司为被告,却并未追加导致遗漏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判决给付货款的货物,系翔鸿家具直接向他人供货的款项,而非向丰东家具供货,丰东家具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新蒲建设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因此丰东家具暂停为其供货,并通知翔鸿家具也暂停发货。翔鸿家具在界首一中提供家具现场安装服务时,违反合同约定接受他人指令,越过丰东家具直接向建设工地供应了案涉货物,导致货款无法收回,该责任不应由丰东家具承担。三、丰东家具未参与一审审理,系因为当时在外地出差无法出庭。虽然庭后专程去一审法院并说明了相关情况,但由于提供的证据未经开庭质证,因而未被法院采纳。 翔鸿家具辩称,本案合同款项为181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7月,丰东家具将界首一中床铺安装项目发包给翔鸿家具,双方之间的《界首一中床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总价款为304400元,付款方式跟大合同走,质保金1年内给清。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可知,该项目早已竣工投入使用,然丰东家具尚拖欠181400元。二、本案后续合同款181400元,所涉及的合同相关方应当为翔鸿家具与凯祥建筑。丰东家具在没有从凯祥建筑公司拿到钱的情况下已经通知翔鸿家具不要送货,即解除承揽关系,而后,凯祥建筑项目负责人***通知翔鸿家具继续供货,***为公司项目负责人,有权代理权限且在职务范围内,此时丰东家具与凯祥建筑之间建立实际承揽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凯祥建筑主动联系丰东家具继续送货并承诺支付合同款,丰东家具对此行为予以同意。 凯祥公司辩称,凯祥公司与翔鸿家具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工程款不应由凯祥公司承担。凯祥公司是界首一中土建工程的承包人,施工范围不包括学生宿舍床铺的购买安装。凯祥公司没有参与学生宿舍床铺安装工程,没有和翔鸿家具或他人就学生宿舍床铺安装签订任何合同,要求凯祥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依据。二、凯祥公司未承诺就丰东家具欠付的款项向翔鸿家具承担付款责任。凯祥公司根本没有和翔鸿家具产生过联系,更不可能向翔鸿家具作出任何承诺。 ***辩称,***在凯祥公司上班,是临时工,关于床铺***只是打电话向***询问什么时候到,因为学校催得紧,***已经送过两次货,***有***的联系方式,***也没有代表凯祥公司承诺付款义务。 界首一中陈述,一、本案程序不违法。无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翔鸿家具只能向购买方或定制方主张权利。至于丰东家具是否将货物给新蒲建设公司都不影响翔鸿家具向丰东家具主张权利,新蒲建设公司不是本案必须参加的当事人,一审判决程序不违法。二、丰东家具与翔鸿家具建立合同关系,翔鸿家具按照约定提供货物,丰东家具就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丰东家具有没有暂停发货,新蒲建设公司是否及时支付货款,均不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即使新蒲建设公司拖欠丰东家具款项,也可以另案处理。丰东家具一审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即使丰东家具在庭后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据,一审判决不采纳未经质证的证据也不存在错误。 翔鸿家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丰东家具、凯祥建筑、界首一中、***支付工程款181400元及逾期利息(以181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丰东家具、凯祥建筑、界首一中、***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翔鸿家具与丰东家具签订《界首一中合同》,约定钢架床共计262组,价款总计304400元。付款方式跟大合同走,质保一个点一年内给清。现翔鸿家具共收到丰东家具支付款项123000元,尚有181400元未收到。现翔鸿家具提起诉讼,要求丰东家具、凯祥建筑、界首一中、***承担支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丰东家具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首先关于丰东家具的责任承担问题。一审庭后其公司到庭接受询问,表示对翔鸿家具诉请金额有异议,一是翔鸿家具方存在违约行为,二是双方未进行结算。但丰东家具并未对该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支付剩余款项。 其次,关于凯祥建筑、界首一中、***责任承担的问题。合同具有相对性,翔鸿家具与凯祥建筑、界首一中、***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亦不存在法定突破合同相对性情形。虽翔鸿家具提供其法定代表人***与***的微信聊天截图,以证明凯祥建筑愿意支付60000元,但凯祥建设不予认可,其一审当庭质证表示其只是协调,替丰东家具代付,而***也质证称其只是负责协调,不存在负责款项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该聊天记录系***与***之间的聊天记录,且凯祥建筑不予认可,***亦不予认可,故对翔鸿家具要求凯祥建筑、界首一中、***承担支付责任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翔鸿家具主张的逾期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翔鸿家具要求支付自起诉之日(一年期LPR3.65%)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丰东家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翔鸿家具1814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2年12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欠款付清为止)。二、驳回翔鸿家具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4元,由丰东家具负担。 二审中,丰东家具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买卖合同、供货确认单、发票、新浦建设公司界首一中工程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记录、光盘1张(与翔鸿家具***的录音材料,因未告知丰东家具,独自送货的录音)。 翔鸿家具质证认为,对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丰东家具合同性对方是新蒲建设公司认可,但实际情况是新蒲建设公司与凯祥建筑为同一家公司,老板为同一人,工作安排也是两公司的员工***及***。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根据一审法院审理情况表明,***作为凯祥建筑员工代理开庭,同时聊天记录中***也作为新蒲建设公司与***对接学校床、柜的承揽工作安排,且***在一审、二审过程中也表明凯祥建筑与新蒲建设公司实际为一家公司,老板为同一人,其作为公司员工就是替凯祥建筑与新蒲建设公司安排学校现场工作,其也是作为公司代表通知翔鸿家具。对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案中后续通知翔鸿家具送货的是凯祥建筑、新蒲建设公司员工***、***。 ***质证认为,对于***的微信聊天记录,***只是一个项目部的一个资料员,当时只是跟***来谈合同的时候发了一些合同范本,并无定最终版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无双方签字及盖章。对于***的微信聊天记录,***只提供了要款的信息,后面***给他付款33万元,***并未供货,***多次催***供货。同轩装饰有限公司开给新蒲建设公司的发票未进行税务认证,原路退回给同轩装饰有限公司。对于录音,是丰东家具跟翔鸿家具之间的通话,与***无关。 界首一中质证认为,丰东家具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如果法庭采纳丰东家具本次提交的证据,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处罚。对于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没有人签字,也没有单位盖章,不产生法律效力。供货确认单中的盖章不是本案当事人,真实性无法核实,更与本案无关联性。由于界首一中不是录音和微信聊天中的当事人,无法对录音和微信聊天截图的真实性进行判断,请法院核实是否真实。无论录音是否真实,反映内容均是翔鸿家具与丰东家具人员协商履行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纠纷,与界首一中无关。 凯祥建筑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丰东家具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丰东家具二审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因与本案处理结果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评价。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丰东家具上诉主张其已经告知翔鸿家具暂停供货,翔鸿家具后续所供货物货款不应由其负担。本案中,翔鸿家具与丰东家具签订《界首一中合同》,该合同系翔鸿家具与丰东家具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界首一中合同》履行。丰东家具虽告知翔鸿家具暂停供货,但双方之间的《界首一中合同》并未解除。《界首一中合同》约定翔鸿家具一定要按期交付,根据丰东家具提交录音内容,翔鸿家具在录音中称其曾电话联系丰东家具但未能成功,翔鸿家具为不违反合同约定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数量继续供应货物,并无不当,故对丰东家具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丰东家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遗漏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新蒲建设公司负责界首一中装饰工程,案涉家具的全部货款,也应当由新蒲建设公司支付。因本案《界首一中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是翔鸿家具与丰东家具,丰东家具与新蒲建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对丰东家具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丰东家具如与新蒲建设公司之间存在纠纷,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丰东家具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提交证据,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丰东家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上诉人合肥丰东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