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7277号
原告:**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佳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4289号蜀***78幢608、608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杨佑成,执行董事。
被告:凤台县亿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中山路镇综治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为与被告安徽佳合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亿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