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13民初2281号 申请人: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人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保证判决得以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价值9956303.6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并由保证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价值9956303.6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