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13民初2281号
申请人: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人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保证判决得以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价值9956303.6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并由保证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价值9956303.6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