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淄博坤方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2544号 原告: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坤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坤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本案依法应由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就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设计合同特征义务(设计)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内,原告以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淄博坤方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淄博坤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