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健能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105民初194号 原告: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达路1218号2幢一层D区1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13227152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健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滨路镇海安置房C3-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825376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口后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西路镇海安置房小区C3-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6798525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健能实业有限公司、海口后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39元,减半收取5969.5元,由原告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