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105民初194号
原告: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达路1218号2幢一层D区1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13227152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健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滨路镇海安置房C3-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825376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口后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西路镇海安置房小区C3-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6798525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健能实业有限公司、海口后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39元,减半收取5969.5元,由原告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