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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腾某建设有限公司、江阴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281民初22607号 原告:江苏腾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茆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某,江苏天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江苏天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腾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与被告江阴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LPR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被告双方签订《设计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负责江阴某项目商业改造幕墙设计,设计费5万元。2023年8月30日,原告已完成项目的设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一周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万元。11月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付款申请单》,催告被告按约支付设计费5万元。11月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贵院判如所求。 被告中某公司未到庭,但其书面辩称:1、双方虽然签订了设计服务合同,但是合同约定腾某公司需向中某公司提交设计成果,即幕墙方案深化初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设计图纸,必须满足项目投资控制和质量要求,能够作为下阶段设计输入依据或可以指导本项目施工实施的各阶段设计图纸、文件等技术资料,同时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合同附件一《设计服务工作内容》要求,腾某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经机房认可且通过政府部门审批(如需),视为乙方完成该阶段的设计工作并提交设计成果。现腾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已向中某公司提交了设计成果,且设计成果已经中某公司认可且通过政府部分审批,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甲方中某公司与乙方腾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精细化审图设计服务,项目名称为江阴某项目商业改造幕墙设计,项目所在地为江阴市璜土,设计范围为商业裙楼外立面格设计、EPS装饰线条设计、裙楼亮化设计、裙楼外立面隐蔽消防栓设计等。合同签订后10天,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幕墙方案深化设计图纸,成果形式为AutoCAD电子文件;甲方书面要求启动施工图深化设计阶段设计任务后7天,乙方提交幕墙施工图深化设计图纸,成果形式为蓝图、AutoCAD电子文件。本合同设计费为5万元,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计价。成果提交1周内支付5万元设计费。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税率为6%的合法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指定***为本项目设计服务的负责人。 2022年3月1日,***向原告出具接收单一份,载明,收到腾某公司设计的《江阴某项目商业改造幕墙设计》项目幕墙深化施工蓝图壹份,且图纸满足设计合同要求。 2023年11月6日,腾某公司向被告提交付款申请单,载明设计费为5万元。2023年11月7日,腾某公司向中某公司开具金额为5万元,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并于2023年11月8日通过微信方式向中某公司吴某某提交。 本院认为,腾某公司已按约完成设计,并交付了设计成果,开具了足额发票,中某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中某公司抗辩腾某公司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未交付发票,该抗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阴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腾某建设有限公司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元(腾某公司已预交),由中某公司负担,中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亚特尔公司(腾某公司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