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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881民初996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期逾期违约金4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违约金84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转包分包违约金20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优先发放工人工资导致工人闹事上访违约金300,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理返工改建修复费用600,000元(暂定,具体金额以鉴定为准);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5为:判令被告拆除全部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合格的工程,返还原告支付的工程款180万元、代支付的工人工资286,550元、已支付的修复费32,050.9元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180万元自2024年7月25日起,286,550元自2024年9月29日起,32,050.9元自2024年10月26日起,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16日,原告某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称原告或甲方)与被告大连市某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称被告或乙方)就位于漳平市的福建某厂区“炼钢厂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施工项目”签订《炼钢厂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工期为合同签定60日内完工;第一条工程范围为炼钢厂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施工项目(施工要求见“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技术协议”及工程量清单);第三条承包方式为1.乙方包工包料,所有材料满足国家标准,带合格证及检测报告,2.含全部人工费及施工辅助材料、设备、工具、装卸车辆、二次倒运、吊车等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需向甲方提供进厂清单;第四条质量要求及标准为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甲方有关职能部门现场验收签字为准,乙方供应材料必须达到甲方要求,由于乙方供应的材料、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达不到业主要求被罚款产生损失,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双倍赔偿;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不能按时进场施工或因其他原因停工,赔偿甲方已付预付款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工程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24小时内到场免费修复到位;第六条乙方必须严格按业主及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或延续工期;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违约金应按每延期一天1万元计收,延期1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给予甲方2倍赔偿;第七条施工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付款,结算以甲方现场实际验收工程量为准,涉及测量结算的,以业主、甲方现场实际验收工程量为准;第八条乙方必须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及成熟的技术保障工程进度,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转包于第三方,如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甲方有权将其清退,乙方向甲方承担10万元违约责任,因乙方转包、延迟进场、单方毁约等产生的费用,以及给予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双倍赔偿,且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第十一条工程结束场地清理由乙方负责,工程拆卸物件及垃圾按甲方要求转运至指定地点;费用结算:合同总价按上限620万元,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结算;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30%(180万元)作为预付款;乙方每月20-25日向甲方报送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方与业主书面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等额发票,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计算(含预付款30%),待业主工程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最迟不超过7个工作日。乙方承诺具备相应的垫资能力,收到甲方工程款优先发放工人工资。乙方承诺因乙方工人闹事、上访等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经济、名誉受损,乙方每次按已完成工程量的0.1倍赔偿;工程竣工经甲方与业主书面验收合格,乙方开具付款数额发票入账后,业主方付款的95%全部到账后3日内甲方付至确认工程量总金额95%,余款5%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施工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180万元,2024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180万元面额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合同约定合同签订60日内完工,但至今尚未完工,被告已严重延误工期。施工过程中,被告没有任何催告便中途停工撤场,不支付工人工资,甚至怂恿唆使工人到原告项目部、福建某厂区、人社部门上访闹事讨薪——原告方某被告将工程转包分包给第三人甄某(保温班组)和李某(砌砖班组)——自2024年9月23日持续至9月27日,甚至有一个工人爬到龙钢炼钢厂区20多米高的框架结构上去,从下午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1点多,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作业和社会管理秩序。之后经公安和人社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积极沟通协调见证,原告积极配合并代被告先行现金支付给了工人工资286,550元,平息了工人群体上访闹事讨薪。因被告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延误工期,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告知被告履约中存在的违约和质量问题,违约扣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终止施工合同等。被告未进行整改,原告已支付了返工修理费用32,050.9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为此,原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某丙公司辩称,首先,某丙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应当支付逾期违约金及停工违约金。一、关于某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停工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炼钢厂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施工合同》的关于费用结算的约定:“乙方(某丙公司)每月20-25号向甲方(某乙公司)报送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方与业主书面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等额发票......”根据该约定,某丙公司按约定报送了工程量,并经某乙公司确认同时基于某乙公司的指示开具了发票,但某乙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直至发生农民工讨薪,某丙公司被迫停工,因此某丙公司的停工行为系有权停工,不应当支付停工的违约金。二、关于某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违约金的问题。基于前述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介绍,案涉工程系由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所致,某丙公司的行为系有权停工。并且基于原告未付进度款的行为,被告已另案起诉,主张支付8月的工程进度款,基于另案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案涉的施工合同,为此,不应当再存在所谓的逾期违约金的问题,案涉合同已经解除。三、关于某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转包违约金的问题。某丙公司不存在违法转包这一情况,基于已生效的调解书,可知,根本不存在转包的情况,如果案涉工程涉嫌转包应当系以转包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而非由全部劳务者均以原告的名义提起诉讼。四、关于“未优先发放工人工资导致工人闹事上访”问题。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在收到工程款发票后应当支付工程款,而原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进而引发的农民工上访,由此引发的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因此不存在违约金问题。最后,被告已按约定完成了部分的施工内容,双方之间就大部分的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原告没有主张被告返还180万元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已完工部分不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存在维修费用的问题。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某乙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炼钢厂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施工合同》及其附件工程量清单、技术协议、施工方案、授权委托、光盘、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2024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工程项目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工期、工程范围、施工地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及标准、施工工艺要求、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达成协议。 2、工程开工令(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为2024年7月27日,工期至2024年9月27日。 3、委托付款协议、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专用收款收据、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180万元,被告于2024年7月25日向原告开具收款收据,8月6日向原告开具价税合计为180万元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4、照片、光盘、漳平市某回执单、砌砖班组员工工资表、车费补助、保温班组员工工资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转包,中途停工撤场,不支付工人工资款项,唆使工人群体上访讨薪,一工人甚至爬到龙钢炼钢厂区20多米高的框架结构上去,公安、人社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出面协调解决,原告代为支付了保温班组工人工资203,200元,砌砖班组工人工资56,350元、车费补助27,000元,合计代为现金支付了286,550元。 5、整改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处罚通知单、罚款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不合格,原告向被告发送了被告施工存在的违约违规事项及处罚依据内容等处罚通知,被告接收了原告发出的处罚通知单,原告并退回了被告开具的发票。 6、现场交接、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因被告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理整改,为此被告支出返工修理费用32,050.9元。 7、关于某乙公司的整改通知书、照片(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技术协议要求,施工质量不合格,业主发函通知整改等等。 8、光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NO.2024(GN)000346《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①被告在砌砖施工中使用了轻质砖;②被告提交的证据5(1)编号为NO.2024(GN)000346《检验报告》,在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样品等级、样品数量、样品特性和状态、检验环境、检验依据、检验要求、检测项目、单位、检验结果(检验值、均值)上,与施工过程中2024年9月1日被告(现场施工负责人陈某)提供给原告的《检验报告》诸多内容不一致,篡改了检验报告的绝大部分事项内容,涉嫌提供伪造变造的证据。 某丙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炼钢厂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施工合同》及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外包8月份进度款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①2024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炼钢厂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施工合同》,该协议约定由原告施工某丁公司炼钢厂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施工项目(施工要求见“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技术协议”及工程量清单),根据费用结算第二条(2)“乙方每月20-25号向甲方报送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方与业主书面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等额发票,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计算(含预付款30%),待业主工程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最迟不超过7个工作日。若甲方收到乙方工程进度款延期支付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②2024年8月27日,被告工作人员通过炼钢设备保温工作群确认了原告报送的8月份工程进度,并要求原告向被告开具该部分进度款发票,根据8月份进度款表显示已完成工程量涉及工程款为2,812,053.602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支付被告进度款为1,546,629.4811元;③2024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工程进度款发票,金额为1,546,629.48元,但原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上述进度款。基于上述事实,被告有权停工,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产生的该部分后果根据合同约定应当由原告承担。 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工程因原告未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部分农民工以个人名义讨要农民工工资,由此可知案涉工程不存在转包的情况,如果存在转包那么起诉的原告应当为承包人一人,而非讨薪农民工共同诉讼。 3、硅酸铝针刺毯销售合同、检验报告、付款回单、增值税发票、彩板销售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所述的彩板厚度以及硅酸铝岩棉厚度问题,通过报告的从第三方采购的合同以及质检报告来看,均符合质量要求,被告方购买的硅酸铝针刺毯时候的型号即为50MM,外护彩板的规格亦是0.4MM标准,从增值税发票中的项目规格型号亦是能看出,故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质量问题。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论,本院认证如下: 1、对某乙公司所举证据1、2、3、4的真实性,被告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乙方每月20-25向甲方报送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方业主书面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等额发票,被告已经将双方确认的8月份的工程进度款发票开具给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工程款,若延期支付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但是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基于此,被告已先于本案另行提起诉讼主张上述工程款。证据2由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后履行方有权停工。证据3被告施工的工程量远高于180万元。证据4不能证明被告违法转包,另外被告系因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才停工,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故造成的农民工上访问题,该问题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对某乙公司所举证据5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认为该整改通知书系被告另案提起诉讼后原告及某丁公司之间形成,该整改的内容并不真实存在,其中整改通知书第4行砌筑施工未按规范完成,被告申报的9月份工程量并未包括该内容;关于热力系统蒸汽管道保温问题,被告施工的部分仅限于室内部分,室外部分与被告无关;关于微信截图,该微信截图发生的时间为2024年10月,该问题系双方发生诉讼纠纷之后,并不能证明其问题;关于处罚通知单、罚款单对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不认可,因为该处罚发生在原被告争议之后,该通知系原告为逃避责任所制作,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3、对某乙公司所举证据6的三性均有异议,被告认为涉及该部分的施工内容被告均已经施工完毕且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提供的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4、对某乙公司所举证据7的三性均有异议,被告认为该份通知书形成于诉讼后,明显为诉讼制作,原告所述的彩板厚度以及硅酸铝岩棉厚度问题,通过之后被告的证据从第三方采购的合同及质检报告看均符合质量要求,被告方购买的硅酸铝针刺毯的型号为50MM,外护彩板的规格亦是0.4MM标准,从增值税发票中的项目型号能看出,故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质量问题。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5、对某乙公司所举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认为仅是部分施工过程中的体现,对微信聊天中涉及的《检验报告》真实性无异议,其与提供给某乙公司的是一致的报告,不存在差异。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6、对某丙公司所举证据1的证明目的、证明对象均有异议,原告认为首先根据合同费用结算条款约定乙方每月20-25日向甲方报送实际完成工作量需经甲方与业主书面确认无误后才开具发票,而被告该工程量并未经业主确认,不能作为被告工程量的依据,其次,根据这组证据的聊天内容,聊天记录的第二页明确要求被告要在8月28日之前将发票开出,被告逾期开具发票,原告也已经将发票退回给被告,关于8月份施工进度款表底下有备注仅作为进度结算依据使用,上次在鉴定机构发函要求劳务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被告把底下这一行给删除了。第三,被告无缘无故停工并没有向原告进行任何通知,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 7、对某丙公司所举证据2的证明对象有异议,原告认为另案提交的甄某的《授权委托书》中甄某明确要求原告代扣401,500元,甄某是该项目保温班组的小包工头,并非农民工。某丙公司就是将项目转包给甄某和李某。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 8、对某丙公司所举证据3的三性有异议,原告认为不能证明某丙公司的主张。彩涂卷销售合同第十一条的交提货地点不是案涉项目地,无法看出与本案有关,其中一张所谓的送货单还是手工填写。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认,且与提交给原告的编号为NO.2024(GN)000346《检验报告》所涉内容完全不一致。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6月,某乙公司承包福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厂区内的福建某智能化钢铁工业4.0定制化生产示范项目炼钢工程。2024年7月16日,某甲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某丙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炼钢厂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施工合同》,将其中的炼钢厂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施工项目发包给某丙公司,约定:“工程名称:炼钢厂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施工项目。施工工期:合同签定60日内完工。项目内容及要求:一、工程范围:炼钢厂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施工项目(施工要求见“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技术协议”及工程量清单)。...三、承包方式:1、材料供应:乙方包工包料,所有材料满足国家标准,带合格证及检测报告;2、含全部人工费及施工辅助材料、设备、工具、装卸车辆、二次倒运、吊车等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需向甲方提供进厂清单。四、质量要求及标准: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甲方有关职能部门现场验收签字为准;乙方供应材料必须达到甲方要求,由于乙方供应的材料、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达不到业主要求造成甲方被罚款产生损失,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双倍赔偿;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不能按时进场施工或因其他原因停工,乙方赔偿甲方已付预付款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工程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24小时内到场免费修复到位,质保期相应顺延。...六、工期、施工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按业主及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或延续工期;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违约金应按每延期一天10,000元计收,延期1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给予甲方2倍赔偿;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及甲方原因影响的工期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七、合同签订后由乙方施工,完工经验收合格后进行付款,结算以甲方现场实际验收工程量为准;涉及测量结算的以业主、甲方现场实际验收工程量为准。...八、乙方必须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及成熟的技术保障工程进度;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工程转包于第三方,如未经许可将工程分包第三方,甲方有权将其清退,乙方向甲方承担100,000元违约责任,直至停工整顿,不得雇佣没有任何施工经验的临时用工。因乙方转包、延迟进场、单方毁约等产生的费用,以及给予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双倍赔偿,且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或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其他工程队施工。...十一、工程结束,场地清理由乙方负责;工程拆卸物件及垃圾按甲方要求转运至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结算:1、炼钢厂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施工项目合同约定清单及总价上限620万元包干,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结算。2、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乙方填写收据、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金额30%(180万元)作为预付款:(1)乙方每月20-25日向甲方报送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方与业主书面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等额发票,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计算(含预付款30%),待业主工程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最迟不超过7个工作日。若甲方收到乙方工程进度款延期支付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其他付款按业主付款进度执行。乙方承诺具备相应的垫资能力,收到甲方工程款优先发放工人工资。乙方承诺因乙方工人闹事、上访等造成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经济、名誉受损,乙方每次按已完成工程量的0.1倍赔偿。(2)工程竣工经甲方与业主书面验收合格,乙方开具付款数额发票入账后,业主方付款的95%全部到账后3日内甲方付至确认工程量总金额95%,余款5%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等内容。施工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依约分别于2024年7月23日、7月26日向某丙公司支付了预付款440,000元、9,430元、1,350,570元,计1,800,000元,2024年8月6日某丙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了180万元面额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2024年7月26日,某丁公司向某乙公司发出《工程开工令》,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60日,即2024年7月27日至2024年9月27日,但案涉工程至今尚未完工,某丙公司已严重延误工期。施工过程中,某丙公司没有任何催告便中途停工撤场,不支付工人工资,甚至怂恿唆使工人到某乙公司项目部、福建某厂区、人社部门上访闹事讨薪,自2024年9月23日持续至9月27日,甚至有一个工人爬到龙钢炼钢厂区20多米高的框架结构上去,从下午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1点多,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作业和社会管理秩序。后经公安和人社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积极沟通协调见证,某乙公司积极配合并代某丙公司先行现金支付给了工人工资286,550元,平息了工人群体上访闹事讨薪。2024年10月1日,某丁公司向某乙公司发出《炼钢厂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施工项目整改通知书》,载明:“贵单位(某有限公司)在炼钢厂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施工项目,合同编号:FJLG2024071091GC,转炉区域的喷涂没有按照技术协议施工厚度不够,仪电和汽化区域施工的隔热防火厚度不够,没有按照技术协议施工。砌筑砖块不规范,砌四米高的砖墙歪歪扭扭的,为了安全防止倒塌。整改要求必须按照技术协议进行整改,限期于10月13日必须整改完成。到期未整改一切后果自负。整改的位置:转炉区域(转炉平台下隔热板、过跨车道顶部、吹亚平台底部、狗窝底部及炉下两侧铸铁板)、出钢平台、汽化区域、仪电区域、连铸事包平台、加料跨、精炼跨、上钢跨,加料跨柱脚,烤包器周边、热修平台、准备冷修包坑等。”2024年10月8日,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发出《处罚通知单》,载明“违规事项:1、按照施工合同工期已超过约定时间60日,自2024年07月26日至2024年9月24日为竣工时间,截止现在2024年10月8日仍然无法竣工。工期违约已达14日,至今还剩下50%的工程量未完成。2、按照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未经甲方(某有限公司)允许,工程私自转包于第三方施工。3、因合同约定工程款项为优先发放工人工资,而你方未发放工人工资,导致乙方工人闹事、劳动局上访等造成甲方与业主单位经济损失和名誉受损。4、乙方施工不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1)一次除尘烟道主保温材料,厚度不够,50mm硅酸铝岩棉卷毡没有包裹两层,外层采用彩板的厚度不够。2)汽包,除氧器设备保温采用50mm硅酸铝岩棉卷毡没有包裹两层,外层采用彩板的厚度不够。3)热力系统蒸汽管道采用岩棉管保温(保温厚度:≥50mm),外层没有采用0.4mm红色彩板室外管道没有采用厚度0.6mm铝板包裹。4)平台喷涂厚度没有达到50mm,整体表面不平整,隔热温度达不到,(后附不合格图片)。处罚依据:1、按照合同第六条工期要求约定: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或延续工期;因乙方自身原因延误工期,违约金应按每延期一天10,000元计收,延期1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给予甲方2倍赔偿。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及甲方原因影响的工期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由于上述因素影响工期的由双方现场签证,以签证单为依据)。2、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必须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及成熟的技术保障工程进度;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工程转包于第三方,如未经许可将工程分包第三方,甲方有权将其清退,乙方向甲方承担100,000元违约责任,直至停工整顿。不得雇佣没有任何施工经验的临时用工。因乙方转包产生的费用及给予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或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其它工程队施工。3、按照合同费用结算第2条:我公司(甲方)已于你方(乙方)进场前支付合同金额30%(180万预付款)乙方承诺具备相应的垫资能力,收到甲方工程款优先发放工人工资。乙方承诺因乙方工人闹事、上访等造成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经济、名誉受损,乙方每次按已完成工程量的01倍赔偿。4、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质量要求及标准: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甲方有关职能部门现场验收签字为准;乙方供应材料必须达到甲方要求,由于乙方供应的材料、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费达不到业主要求造成甲方被罚款产生损失,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双倍赔偿;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不能按时进场施工或因其他原因停工,乙方赔偿甲方已付预付款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工程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24小时到场免费修复到位,质保期相应顺延。处罚通知内容:1、工期违约处罚:延误工期14日,双倍罚款金额人民币:280,000元(贰拾捌万元整)。2、未经甲方允许,工程分包给了第三方施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乙方收到甲方的工程款¥:180万(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未给工人优先发放工人工资,导致乙方工人闹事、上访等造成甲方经济、名誉受损,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780,000元(柒拾捌万元整)。3、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在2024年10月15日(具体日期)前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4、由于乙方造成了甲方工期违约,已达到延误工期10天以上,按照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解除和乙方的合同(炼钢厂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施工),终止该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内容。5、因你方单位负责人已离场,该项目目前无人对接我司人员,贵司需派与该项目有关联人员及时与我司项目负责人联系退场与结算事宜。若对本处罚通知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单之日起3日内,向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视为认可本罚单通知。甲方单位(盖章):某有限公司联系电话:XXX刘2024年10月08日”。2024年10月9日,该《处罚通知单》由刘某通过微信送达给某丙公司梁某、周某。2024年10月15日,某乙公司作出《工程施工罚款单》四份,分别对延误工期罚款40万元,对未经允许私自转包罚款20万元,工人闹事、上访等造成甲方与业主经济和名誉受损罚款30万元,对乙方施工不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罚款30万元。该四份罚款单同样方式送达给某丙公司梁某。2024年10月16日,因某丙公司未进行整改,翟某现场交代给兰某甲(包括兰某乙四个砌砖师傅、一个小工)施工,区域位置:连铸事故包平台(事故包一层墙面)、转炉周边柱脚、加料跨(铁水线)负责砌筑砖墙。为此某乙公司支付了返工修理费用32,050.9元。案涉其余工程项目因双方诉至法院,均未再行整改。2025年3月11日,某丁公司再次向某乙公司发出《关于对某有限公司的整改通知书》,载明:“一、工期严重违约根据《炼钢厂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施工项目》(合同编号:FJLG2024071091GC)约定,项目竣工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截至2025年3月11日,工程仍未竣工,已逾期168天,严重延误工期,构成根本性违约。二、施工质量严重不达标经现场检查及技术检测,你公司施工存在以下问题:1、保温材料施工不合格-硅酸铝岩棉卷毡未按技术协议要求包裹两层,实测厚度不足50mm;-外护彩板厚度仅0.26-0.28mm,低于协议要求的0.4mm标准。2、热力系统蒸汽管道保温不达标-岩棉管保温层厚度未达到≥50mm要求;-外护层未采用0.4mm红色彩板,室外管道未包裹0.6mm铝板。3、耐火材料施工缺陷-喷涂耐火材料厚度不足50mm,隔热性能未达协议标准(详见附件现场照片)。4、砌筑施工未按规范完成-砌筑角钢未包覆,内部未填充辅料,工序严重违反技术协议。三、整改要求及期限现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具体包括:...四、法律后果告知...”等内容。因双方纠纷诉至法院尚未解决,某丙公司施工工程量鉴定尚未确定,上列整改项目至今仍未整改完成。综上,某丙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为此,原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2025年4月10日,某乙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人民法院网络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的被申请人某丙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以2340000元为限。同日,本院依法作出(2025)闽0881民初99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的被申请人某丙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以234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乙公司负担。某乙公司已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炼钢厂设备、钢构保温隔热(防火)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某丙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80万元,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某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要求及标准完成工程量,但某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严重延误工期、且未按工程技术协议的质量施工、没有任何催告便中途停工撤场、未优先支付工人工资造成工人上访闹事,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作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某乙公司代付工人工资平息闹访事件,还违法将案涉工程转包、分包给第三人。某丙公司的上列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乙公司要求某丙公司支付违约金及代付款项,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在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方面,存在瑕疵,对此,本院予以纠正。具体如下: 1、工期违约金:某乙公司已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工期违约处罚28万元,又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罚款金额为40万元的处罚,尽管二次处罚均依据合同第六条约定每延期一天10,000元计收违约金,并有通过微信送达某丙公司,但该二次处罚以哪次为准不明确,且计算延误工期时间有误(开工令工期:2024年7月27日至2024年9月27日,处罚通知单工期:自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9月24日,罚款单工期:到2024年10月15日已超20天),本院结合实际确定按首次处罚即2024年10月8日处罚认定,故工期违约金按28万元计算。 2、停工违约金:因某丙公司没有任何催告便中途停工撤场,至本案开庭审理前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给某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合同第四条约定停工违约金按“甲方已付预付款双倍金额”计算,明显约定过高,本院调整为按已预付款的10%计算,即为180万元×10%=18万元。 3、未优先发放工人工资导致工人闹事上访,造成经济和名誉受损的违约金:合同“费用结算”第2条约定因未发放工人工资引发工人闹事、上访等造成经济、名誉受损,“每次按已完成工程量的0.1倍赔偿”。本案某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180万元,因某丙公司承诺具备相应的垫资能力,但未优先发放工人工资,引发工人闹事、上访,给某乙公司造成经济、名誉受损,应按双方确定的8月份进度款1,546,629.48元计算违约金,即1,546,629.48元×0.1=154,662.95元。 4、拆除全部不合格工程,并返还预付款180万元、代支付工人工资286,550元、已支付的修复费32,050.9元及利息损失:因某丙公司未按工程技术协议的质量施工,业主某丁公司向某乙公司发出了二次《整改通知书》,要求对喷涂厚度不够、隔热防火厚度不够及砌筑砖块不规范等按照技术协议施工整改,该事实足以证明某丙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因某丙公司前期已按合同约定的包工包料投入了相关的工料等费用,且相当部分施工工程量虽不合格但仍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可通过整改完成,某乙公司要求全部拆除不合格工程并返还预付款180万元及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现双方纠纷诉至法院尚未解决,上列整改项目至今仍未整改完成,某乙公司可在整改完成后就修复费用另行主张权利。另外,某乙公司因某丙公司未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引发闹访事件而代支付工资286,550元及已支付部分整改修复费32,050.9元,某丙公司应予返还。 5、转包分包违约金:合同第八条约定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工程转包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10万元违约责任”,某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转包分包给第三人甄某(保温班组)和李某(砌砖班组),某乙公司依约要求支付20万元违约金,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连市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有限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280,000元。 二、大连市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有限公司支付停工违约金180,000元。 三、大连市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有限公司支付转付包分包违约金200,000元。 四、大连市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有限公司支付未优先发放工人工资导致工人闹事上访违约金154,662.95元。 五、大连市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有限公司支付代付工人工资286,550元及已支付的修复费32,050.9元。 六、大连市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七、驳回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68.8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14,999.4元,由大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22,669.4元。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及申请执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