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23民初2692号
原告:宿州市华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灵璧县奥泰克中央广场6栋6幢1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NWYCQ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新城区文明西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3722035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宿州市华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水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宿州市华丽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市华丽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宿州市华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