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8执1485号
网峰科技有限公司,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二区683栋1907室,联系电话1860328****
法定代表人:于建
河北一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孟超
网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河北一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8民初431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网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8民初431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建华
书记员 宁晨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