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有限公司;沈阳某乙有限公司;沈阳某甲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3民初15632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宝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粟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乙有限公司、沈阳某甲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定于2025年4月28日9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