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晟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3民初1548号 原告:嵊州市晟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33号商会大厦十三层1302、13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层A-3049Q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嵊州市晟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嵊州市晟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晟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965元,由嵊州市晟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