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17执2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桂二巷62、6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东大街469号。
法定代表人:强方,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强方,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川0117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125135.7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依法对被执行人账户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申请执行人46932.91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由于冻结的账户余额不足,其余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7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78202.7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冻结和轮候查封:
一、对被执行人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名下中国银行郫都汉正广场支行账户(账号1198××××7082)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06月24日至2022年06月24日止)。
二、对被执行人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账户(账号5100××××3878_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07月13日至2022年07月13日止)。
三、对被执行人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成都双楠支行账户(账号4313××××9136)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08月02日至2022年08月02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敏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