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2402号
原告:***,女,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
省仁寿县促进乡铁炉村2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
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爽,四川致高(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
牛区交桂二巷64、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泽容,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孝涛,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露萍,女,汉族,1991年12月10日出
生,住四川省冕宁县。
第三人: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
区郫筒镇安民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敖宏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男,汉族,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第三人:成都方圆房地产营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成都市锦江区汇泉北路177号6楼606号。
法定代表人:周思泽,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竹,女,汉族,1993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女,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与被告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方圆房地产营销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牛 果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李志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