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1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桂二巷64、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泽容。
被执行人: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安民街。
法定代表人:敖宏敏。
本院在执行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清楚,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其正在积极寻找该车辆,期间暂不需要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中止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104民初13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海
审判员 鲁 通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