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4321号

原告: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桂二巷62、64号。

法定代表人:陈泽容。

被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东大街469号时代花城二期14栋。

被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

原告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受理,原告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