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426民初738号
申请人:衡阳市鑫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祁东县玉合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衡阳市鑫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申请人衡阳市鑫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0,000元的现金或者等值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市鑫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湖南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证券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资金总计1,27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衡阳市鑫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