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426民初7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阳市鑫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祁东县玉合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衡阳市鑫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作出(2025)湘0426民初7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7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衡阳市鑫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讼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7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的相应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