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602民初5352号
原告:刘某,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紫金晨苑小区10号楼1单元701室,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朔城区小平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2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9Q4A0A。
法定代表人:肖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湖组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缓交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