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602民初5352号 原告:刘某,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紫金晨苑小区10号楼1单元701室,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朔城区小平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2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9Q4A0A。 法定代表人:肖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湖组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缓交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