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241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1日,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一,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30日,住淅川县。
被告:杨帆,男,汉族,住淅川县。
被告:湖北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山西路8-A号2幢1-25-3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淅川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淅川县人民路第一初级中学附近。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杨帆、湖北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教育体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