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

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与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1103民初1664号 原告: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678498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童家工业园A区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3635451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39,496.35元及违约金27,899.27元,共计:167,395.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与原告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签订《采购合同》,原告销售被告食品包装箱盒,合同约定“需方收到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天内付款”,合同由原告与被告均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等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仍欠139,496.35元货款。此后,被告多次承诺还款,***于2018年3月31日前付清,后于2018年10月10日再次承诺在2018年11月30日前结清,但是至今未偿还分文。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按合同总价款20%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为139496.35元*20%=27899.27元。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用信息,证明双方主体适格;2、采购合同,证明双方存在食品包装箱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付款和违约责任等相应的合同约定;3、2018年10月10日函件一份,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139,496.35元;被告承诺于2018年3月31日前付清,后又承诺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但是均未履行,构成违约。 被告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3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签订《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订购食品包装盒,原、被告双方均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的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仍欠139,496.35元货款。2018年10月10日被告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发函给原告:“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您好!首先非常感谢贵司合作以来的支持及配合。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我公司尚欠贵司账款139,496.35元,本承诺该笔货款于2018年3月31日前结清,但因我公司资金暂时未能回笼,货款到期也有部分减贷,资金压力较大,导致未能按期兑付,对此深感抱歉。近期我公司资金也在陆续回笼,恳请贵司再支持一把,允许我公司最晚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该笔款项。如再逾期,我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被告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五、货款结算。1、付款期限:需方收到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天内付款。六、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均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计算”。原告在2018年2月26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并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按尚欠货款139,496.35元*20%计算为27,899.27元。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采购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原、被告双方对销售的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也发函给原告确认了尚欠货款数额为139,496.35元。原告按协议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并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付款的义务。被告拖欠未付是无理的,构成违约,应负本案全部责任。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39,496.35元,违约金27899.27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请被告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39,496.35元,违约金27899.27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货款139,496.35元,违约金27,899.27元,合计167,395.62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8元,由被告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