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

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与某某佳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民初370号之二 原告: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地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678498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地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工业园医药孵化产业园三期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07426161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佳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国内新冠××疫情爆发,中止诉讼;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协商处理,原告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