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民初370号之二
原告: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地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678498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地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工业园医药孵化产业园三期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07426161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佳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国内新冠××疫情爆发,中止诉讼;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协商处理,原告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