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7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678498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乐平市童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3635451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1103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申请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周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1103执7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中
审判员 **火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