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678498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乐平市童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3635451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江西月兔丰华彩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平市***工业园A区(不动产权证号:乐房权证私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平市***工业园A区(不动产权证号:乐房权证私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