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8351号
原告:信***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高新区*****组89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语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大道虹景公寓1栋1层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信***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语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信***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信***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计773元,由信***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