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墨建设有限公司

信某某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语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8351号 原告:信***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高新区*****组89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语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大道虹景公寓1栋1层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信***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语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信***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信***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计773元,由信***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