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墨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语墨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2719号
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WMNU5N),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楼易司拓大厦**及**。
法定代表人:杨天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告:语墨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MA4895E467),住所,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双凤大道虹景公寓******div>
法定代表人:汪宗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语墨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邵长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