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0民初3026号 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开发区黄河道(八方达调度指挥中心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